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 省人民政府建立城镇企业帮困资金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
省人民政府建立城镇企业帮困资金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23日武政〔1997〕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企业帮困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7〕23号),进一步落实已有的各项解困政策和措施,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做好稳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稳定工作专项资金的通知》(武文〔1996〕56号)精神的基础上,按照鄂政发〔1997〕23号文件要求,自1997年1月1日开始,再从以下方面筹集帮困资金和做好有关工作:
(一)企业使用的农民工(不包括对口扶苏扶贫单位)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由用人单位交纳帮困资金,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将征收帮困资金和征收外来劳动力管理费、再就业专项资金结合起来,一次性收缴,分解使用,避免多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比例由1%提高到1.5%,新增部分用于帮困资金,同时,停止执行从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中划拨15%用于稳定工作的规定。
(三)各行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发平均工资高出本市当年职工平均工资50%的,按高出部分的10%交纳帮困资金,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收缴。
(四)新办企业(不含困难企业参与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投资额的0.1%交纳帮困资金;注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0.05%的比例交纳,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缴纳帮困资金,由单位负责收缴。
二、帮困资金由市、区县有关部门按分级管理的范围征缴。市级建立调剂金制度,区县将所收缴的帮困资金20%上交市,主要用于区县调剂使用;80%留作区县的帮困资金。市各有关部门收缴的帮困资金要定期解缴市财政专户储存,按照武文〔1996〕56号文件的规定集中管理和使用。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对困难企业特困职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分类造册,一人一表。劳动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工会、妇联按照市里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困难职工卡》,困难职工凭卡享受有关优待。要对困难职工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分块包干、层层落实的办法,使帮困资金确实起到解困的作用。同时,要进一步认真落实对特困职工在交纳房租、子女上学交纳学费、口粮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待的政策,切实保障部分企业特困职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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