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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朝阳花园”管理处罚规定
  • 【发布单位】82004
  • 【发布文号】南宁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
  • 【发布日期】1997-06-23
  • 【生效日期】1997-06-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朝阳花园”管理处罚规定

“朝阳花园”管理处罚规定

(1997年6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朝阳花园的管理,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 进入花园休憩的群众,要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条 爱护花草树木。对于折枝、摘果、采花者,处以30元至50元的罚款。

第四条 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包括婴儿推车、残疾人扶椅)进入花园,违者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第五条 爱护绿地。不准进行有损绿地的游戏活动,违者处以80元至100元罚款。

第六条 不准擅自在花园内及周围人行道摆摊设点营业,乱贴小广告标语,违者一律取缔,并处以20元至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爱护公共设施。凡损坏公用设施的,除责令赔偿外,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八条 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及其它废弃物。违者,除责令清扫外,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不准乱倒污水、堆放杂物。违者,处以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禁止在花园内及周围人行道占卜算命、赌博等违法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严禁带狗及其他动物进园内,违者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执法标志,统一使用财务部门印制的罚没收据。要文明执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宁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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