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鼓励 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鼓励
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1997]40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正确引导外商投资方向,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大力推进外向带动战略,现将《安徽省鼓励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
安徽省鼓励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一、为贯彻实施“外向带动”战略,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引导外商投资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并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安徽省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
三、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按国家《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执行。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且不与国家对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的有关规定相悖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应用农业新技术、发展生态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增加农产品出口创汇和贫困地区农业开发的;
(二)属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
(三)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省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四)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扩大产品外销的;
(五)属于综合利用资源的再生资源,以及采用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
(六)属于能够发挥本省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产业政策和本省产业发展重点的;
(七)属于参与本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
(八)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五、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对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煤炭、电力、地方铁路、公路、港口)建设与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六、省计划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和本省经济技术发展情况,编制和适时修订《安徽省鼓励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安徽省鼓励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鼓励、指导外商在本省投资及本省各级政府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七、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审批、备案。
八、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安徽省境内举办企业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省计划委员会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实施。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工作的协调与检查。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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