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1997年7月9日鄂政发〔1997〕043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职业教育发展迅速。1996年,全省有职业初中130所,在校生5.6万多人,农村普通初中毕业生85%以上接受了实用技术培训;中等职业学校707所,在校生58.8万人,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比例58.9%;试办高等职业教育开始起步,职业培训蓬勃开展。全省初步形成了从初等到高等的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框架。但在前进过程中,还存在发展不平衡、认识不够高、结构不合理、投入不足、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为实施《 职业教育法》,保证我省职业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我省职业教育“九五”发展目标
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本途径,是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是振兴经济的必由之路,是促进劳动就业、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条件,也是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整体效益的根本措施。全省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发展职业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途径,作为富民强市(县)的基础工程。
我省职业教育“九五”发展目标:到20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均占高中阶段的60%,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提高比例;农村普通初中毕业生普遍实行毕业证和实用技术培训合格证制度;城乡80%以上的从业人员受到就业培训;高等职业教育有较大发展,力争年招生数1万人以上,在校生3万人以上。
二、调整教育结构,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体系在教育结构调整中,要扩大职业教育规模,建立和健全职业教育体系,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巩固提高初等职业教育。初等职业教育应以短训和渗透为主,强化农村普通初中劳技课教学和毕业前的实用技术培训,并作为“普九”基本要求。在山区和不发达地区要扎扎实实办好一批职业初中。
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当地实际,优化学校布局,调整专业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市县要积极创办由政府统筹、部门联办、教委协调管理,融职前教育、职后教育于一体,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能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实行一校多功能。对地方政府调整中等专业学校布局,创办职业教育中心,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着力办好一批职业高中,搞好初中毕业生分流。继续建设好一批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充分发挥其骨干作用。
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面向基层、办出特色的原则,加快发展。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要与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省里将采取措施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创办高等职业教育,鼓励职业大学和条件较好的单设成人高校进行目标调整和专业改造,创办成职业技术学院,还将选择少数条件具备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普通中专、职教中心试办高职,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重点技校创建高级技校。高等职业教育要理顺管理体制,教育部门要与计划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起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理论研究和试点工作,尽快制定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划和实施办法,培养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高级实用型人才。
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各界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加强职业培训机构建设,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等职业性培训,配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抓好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和流动人员的培训。加快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步伐,对不能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要组织他们参加各类职业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强就业能力,同时延缓其进入劳动岗位的时间,减轻就业压力。各类职业培训应根据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增强实用性、适应性、实效性,提高培训质量。
三、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增强办学活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改革办学体制。贯彻依靠社会办职业教育的方针,探索和完善依靠政府、企业、行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各方面力量兴办职业教育的路子。要挖掘行业、企业的办学潜力,鼓励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大力倡导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采取共建或联办等形式,扩大中央部委在鄂的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机构为我省的服务面,培养我省急需的各类人才。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和其它职业教育机构,应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并实行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其办学方向、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督导评估。
改革管理体制。
第一,加强政府的统筹管理。各级政府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统筹拟定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及其相关政策,统筹组织各方面力量办学,统筹配置教育资源,统筹安排招生、就业工作等。上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支持地方政府的统筹管理工作。第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发展职业教育摆在突出位置,依法对各类职业教育实行有效管理,规范办学秩序。第三,搞好部门、行业的分工管理。在国家有关职业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劳动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技术工人等级培训和考核工作,办好技工学校和各级就业培训中心;劳动、人事部门要分别负责建设、完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财政部门和学校主办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保障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抓好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职业学校因需设置专业,搞好产教结合;计划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计划,进行人才需求预测,使职业教育与经济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各行业、各部门要在政府统筹下,办好所辖的职业学校,并支持社会各方面举办的职业教育。
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毕业生就业要逐步转到面向社会、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公平竞争的轨道。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妥善用好毕业生,鼓励他们到基层、艰苦行业和边远地区建功立业。
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改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加强实践环节,促进产教结合,完善内部管理及各项制度建设。
四、切实加强农林类和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
农林类职业学校应坚持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服务的办学思想,为实现农业产业化服务,为农民脱贫致富服务。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不断引入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把学校办成学习、推广新技术的基地,为提高农民素质,培养科技致富带头人发挥作用。要进一步改革农林类中专学校的招生办法,真正把立志务农的优秀农村青年招进学校,培养成发展农村经济新的生力军。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要加强扶持和指导,用于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应适当安排用于农村职业教育;对志愿学农的学生应减免学费并给以专业奖学金;对回乡务农的毕业生应优先提供生产开发贷款,并在选拔任用农村基层干部、评聘农民技术员、承包荒山、土地规模经营、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优先考虑;对志愿到乡镇生产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农类中专毕业生,各地要妥善安排好。
发展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国家下拨的扶贫经费,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开展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在干部、师资培养培训、实验、实习设备和教学、管理经验等方面要给以支持和帮助。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师资建设整体规划并优先解决好。到2000年,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教师中具有本科学历的应达60%以上,中专学校教师学历应基本达标。到2010年前,全省要建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学历达标、专兼结合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继续办好省属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对口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规模。要充分利用部委属高校师资力量雄厚的优势,为我省培养一批急需的专业师资。
提高职业教育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各级政府必须按时足额兑现职业中学教师的工资。对长期从事职业教育工作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职业教育教师要大力表彰。对志愿到农村和艰苦行业任教的,要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给予鼓励。中小学教师在职称评审时,要逐步单独设置职业中学学科(专业)教师职称评审组。各地规划的教师公寓要统筹考虑普通中专、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需要。
六、增加经费投入,为发展职业教育提供财力保障
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要逐步增长。为扶持职业教育发展,省财政每年单列的职业教育专款要逐年增加,从1997年起,每年增加200万元,到2000年达1300万元。今后,在教育基建投资中,各级政府都要单列高等职业教育基建款,支持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市、县财政也要列出职业教育专款,用于本地重点职业学校建设。地方教育费附加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地方职业教育。已完成“普九”验收任务的县(市、区),划出比例不低于30%,未完成“普九”任务的县(市、区),不低于15%。各地政府筹集用于教育的其它费用,也应统筹安排职业教育项目。
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实行缴费上学制度。收费标准由省统一制定,并视物价变动适时调整。各地不得向职业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征收预算外收入调控基金。社会其它部门不得向学校乱收费。学校要设置奖学金、助学金,对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可适当减免学费或给以适当补助。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企业应依法承担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其支出渠道可在营业外列支或按职工工资的1.5%提取并列入成本。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境内外人士按有关规定捐资助学,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
继续对职业教育实行各种优惠政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专、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征地、基建,免征水电增容、人防工程、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各项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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