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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我省盐碱企业实施联合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7]148号
  • 【发布日期】1997-08-05
  • 【生效日期】1997-08-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我省盐碱企业实施联合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我省盐碱企业实施联合意见的通知

(1997年8月5日闽政办〔1997〕14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关于我省盐碱企业实施联合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盐碱企业实施联合的意见

为贯彻国家关于工业盐供销管理体制改革和盐碱企业联合工作有关精神,从去年开始,我委和有关部门就积极着手我省盐碱联合的探索。年初我委下发了《关于改进我省工业盐管理办法协调意见的通知》,为我省盐碱企业联合创造了必要的外部条件。随后多次召集盐碱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座谈,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深入莆田、福清、惠安、平潭等工业盐主产区调研,广泛听取盐碱企业和有关部门对盐碱联合的意见,研究探讨我省盐碱联合的可行性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在盐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联合方案和实施意见基础上,对我省盐碱企业的联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盐碱企业联合的必要性
95年11月,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提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提倡有条件的盐碱企业联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促进盐碱两个行业的良性循环,共同发展。一年多来,全国已有十几家盐碱企业实现了联合,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国务院副总理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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