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8〕32号
- 【发布日期】2008-06-18
- 【生效日期】2008-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办法
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办法
(皖政办〔2008〕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委、省统计局制定的《安徽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安徽省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评选办法》、《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办法》和《安徽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办法
为做好产业集群专业镇的评选认定工作,进一步推进产业集聚,加快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和引导全省建制镇加快特色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鉴于目前会计核算和镇统计基础的现状,专业镇评选先在工业领域中开展,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第一、二、三产业中的其他领域延伸。
二、评选指标和条件
根据评选资料来源相对准确可靠、易于监控以及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选择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金、企业数等6个指标作为评选认定及条件:
(一)特色行业(或产品)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3亿元;
(二)特色行业(或产品)上缴税金达到或超过500万元;
(三)特色行业(或产品)企业数达到或超过10户,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达到或超过5户;
(四)特色行业(或产品)每拥有1个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加0.5分;
(五)特色行业(或产品)拥有授权专利数1―5件的加0.5分,6―9件的加1分,10件及以上的加1.5分;
(六)发展环境(定性指标)。
同时具备1―3项条件的建制镇列为评选对象。
三、计分方法
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分别进行,对指标体系中的5个定量指标先采用功效系数法按静态和动态分别计算得分,再按静态占60%、动态占40%计算各指标的总得分;对定性指标直接计分。最后依据事先确定的各指标的权重系数计算出综合得分,按综合得分的高低排序。
四、组织实施
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和认定工作由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开展1次。
(一)上报资料。
各县(市、区)按照统一的时间安排,填报《全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基础资料表》(见附件2),于每年3月30日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部门审核。
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全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基础资料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省统计局负责审定各专业镇特色行业(或产品)主营业务收入和企业数,同时对各专业镇统计基础工作建设情况进行确认。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审定专业镇特色行业(或产品)上缴税金资料。
省经委负责专业镇发展环境的计分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审定专业镇特色行业(或产品)拥有专利情况。
省质监局负责审定专业镇特色行业(或产品)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资料,并负责对专业镇各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确认。
省工商局负责审核专业镇特色行业(或产品)拥有安徽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情况。
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初步审核确认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凡发现在评选资料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荣誉和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且在全省通报批评。
五、评选认定和表彰
(一)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统计局根据各有关部门确认后的资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计分方法,分别计算各专业镇的综合得分,提出排序结果和评选认定初步意见。涉及“一票否决”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情况,由省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选认定初步意见,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省领导小组审议,并将审议后的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核实。
(三)省领导小组将公示后的专业镇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并予以表彰。
六、本办法由省经委和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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