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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
  • 【发布日期】1997-09-04
  • 【生效日期】199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9月2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注册资本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修改为:“合资、合作企业不得抽逃资金。对抽逃资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收回,处以所抽逃资金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根据本规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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