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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 检查预算外资金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厅字[1997]136号
  • 【发布日期】1997-09-24
  • 【生效日期】1997-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 检查预算外资金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
检查预算外资金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1997年9月24日赣府厅字〔1997〕136号)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连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包括各种专项检查),取得了较好成效,对整顿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检查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部门和单位思想认识不高,对检查存在抵触情绪,支持配合不力,有的甚至人为地设置障碍,拒不执行各级清查办和三检办下达的处理决定,个别单位还拒绝检查。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干扰了检查部门公正执法,影响了检查的进度和成效。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法纪,强化执法力度。维护监督检查的权威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认识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于整顿财经秩序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树立全局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检查工作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和落实。

二、被各级清查办和三检办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部门和单位,都要自觉接受和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查出的应当缴存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和应收缴财政的违纪款项,要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和上缴财政,对查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凡消极对待检查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设置障碍,阻挠检查,或以各种理由拒绝检查的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要追究其责任。

三、各级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工作,规范检查行为,加强廉政建设,确保检查质量。各级监察部门要派出专人参加检查,对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及时介入,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各级纪检、司法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级银行部门对检查中涉及的需要查实帐户、冻结资金和资金划转等事宜,要及时办理。各级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搞好宣传报道,弘扬正气,逐步树立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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