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规定》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规定》的决定
(1997年6月26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南宁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 “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对同年内季检连续两次监督检验产品不合格的,应当责成生产企业限期整顿。对涉及健康、安全指标的产品,抽查一次不合格者,除不准出厂和销售外,根据情况对生产企业给予批评、警告。对限期整顿无效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成企业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收回其生产许可证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修改为:“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对同年内季检连续两次监督检验产品不合格的,应当责成生产企业限期整顿。对涉及健康、安全指标的产品,抽查一次不合格者,除不准出厂和销售外,根据情况对生产企业给予警告。对限期整顿无效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
本决定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南宁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