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 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
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委〔1997〕25号1997年9月2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保持社会、经济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认真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现就我省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近几年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对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进行了多次清理整顿,取消和纠正了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罚款和摊派项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损害了企业利益,造成了国有和集体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且削弱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调控能力,助长了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影响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对此,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开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中央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为了加强对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领导,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清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决定》的要求,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明确责任制,成立专门的组织,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治理工作。
二、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根据中央的部署,我省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范围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以及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向企业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治理的重点为建设、土管、劳动、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等部门和行业。
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向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按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三、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工作,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规定和要求,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各种罚款、集资、基金和摊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到100%。自查自纠按以下原则进行: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指农村集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建住房等)之外的集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的基金项目以及各种摊派,按照“边清边纠”和“谁审批谁负责清理公布”的方法,均一律取消并予以公布。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罚款标准的,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无偿占用企业人员和财物,侵害企业利益的,一律予以清退。对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要一律严肃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清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自查工作,填报省统一印制的自查表,并对按规定未被取消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以及过去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项目提出取消、合并、降低标准的意见建议。自查表于10月20日前由市(地)和省级部门汇总后上报省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自纠情况报省物价局。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级专项清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擅自出台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是否已取消;超标准的收费和罚款是否已制止;企业负担是否减轻等。重点检查要求不低于30%。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要求于今年年底前结束。
(二)清理审核和处理阶段。在完成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省专项清理领导小组要会同各市(地)和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凡属省政府规定的或需省政府重新审批的收费项目,报省政府研究决定,该取消、合并或降低标准的,由省政府予以公布;属中央权限部门规定的项目,提出我省的意见建议。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审核,由省物价局负责。
对少数由地方和部门出台的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须向省专项清理领导小组提出具体意见和理由,待清理工作结束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清理审核和处理阶段工作要求于1998年5月底前结束。
(三)整章建制、规范管理阶段。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清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管理上的漏洞和原因,认真做好整章建制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越权审批各种面向企业的收费、罚款、集资和基金项目,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今后所有新增加的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均必须按中央《决定》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二是要制定和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经清理审核后保留的向企业的收费,各执法部门和单位均应按规定申领由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应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凭《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要进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统一征管的办法,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交费情况,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和罚款等,应拒绝交费。
三是要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取消和禁止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提留分成办法。执法部门所需办案和业务经费,一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集资、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整章建制和规范管理阶段工作要求在1998年9月底前结束。
四、对治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严肃政令,令行禁止。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的《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各项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各级计经委(经委)、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在专项清理工作中,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举报制度,对单位和群众的举报,认真组织调查处理。监察机关要把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作为今明两年行政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所得收入作为非法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顶风作案、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并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损失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各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这项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抓住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进行跟踪报道、连续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和省级各部门都要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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