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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7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9-26
  • 【生效日期】1997-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保护草原珍惜野生动物和益鸟、益兽、益虫。在草原上猎捕野生动物,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染草原的废液、废渣、废气,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三十九条(三)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交纳应交费用,拒不交纳的,收回草原使用权。”

四、第三十九条(四)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开垦,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每开垦一亩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第三十九条(五)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植被,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每破坏一亩草原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第三十九条(八)项修改为:“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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