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通知
(1997年10月21日鲁政办发〔1997〕5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开的原则,在省、市地、县(市)三级,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机构
省、市地、县(市)政府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对所属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进行综合性管理和监督。
为加强领导,省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经济工作的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和省财政、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省计委、经委、体改委、建委、农委、外经贸委、财办、人民银行、审计厅、统计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法制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讨论研究下列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提交政府决策:(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有关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二)决定省级和省属跨地区、跨行业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并对其进行考核、监督;(三)对省级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总经理进行考核奖惩,提出任免建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四)研究决定有关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方面的重大事项。
5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可以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上述职责。其他市地和县(市),可根据情况确定成立领导小组或委员会。
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省国资办与现有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根据需要对其职能和内部机构作适当调整。省国资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执行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决定;(三)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调查统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四)管理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制定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五)参与组建省和跨地区、跨行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六)承办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地和县(市)国资办的组建,由市地、县(市)自行确定。
二、组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从我省实际出发,组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可采取以下形式:(一)将直属企业多、国有资产规模大、经营实力强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性总公司,改组改建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二)将现有隶属部门的独立性较强的一些投资公司改建为综合性的资产经营公司。(三)选择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国有资本运营机构由政府或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和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所有权,进行资本运作,具体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不具有行政、行业管理职能。由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总公司改建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其改制前的行政、行业管理职能,分别移交给经济综合部门或中介机构。
三、改革步骤和措施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分步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机构的建立,不要求全省一致、上下对口,市地、县(市)在改革实践中,要积极探索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形式和办法。经济较发达地区、特别是几个较大的城市,改革的步子应当迈得快一点、大一点,率先建立起新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机构。各级都要坚持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确保这项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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