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计委 制定的《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计委
制定的《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97〕3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计委制定的《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省计委 1997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审批程序必须按《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吉政发[1996]14号)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要遵循《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四条 建立投资咨询评估决策程序。凡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投资的项目都必须进行科学评估和论证,实行具有资质资格的专业咨询评估单位咨询评估制度。
第五条 咨询评估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在技术、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提出独立、公正、科学、可靠的评估意见。
第六条 由于咨询评估原因导致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咨询评估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凡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必须设立项目法人,由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集、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责任。
第八条 依托现有企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需新设独立核算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
第九条 项目法人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申报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无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或项目法人组建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批准后,正式确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法人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凡应实行而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土地等部门不得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勘察设计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严禁无证勘察设计、越级勘察设计和超越资质等级证书所限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勘察设计。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实行限额设计。不准盲目地按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要求,任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设计部门应积极采用适合我省的国内外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有效的科研成果,努力提高设计质量水平。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做多方案比较,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选定的设计方案必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投资效益好。
第十五条 设计审查部门要严格审查生产工艺、设备选型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认真把好设计审查关。对设计深度不够、不符合初步设计要求的设计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由于勘察设计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造成工程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勘察设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降低其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或取消其勘察设计资格。
第四章 资本金
第十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各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落实资本金。
第十九条 没有按规定落实足额资本金的项目,投资项目管理部门不予审批立项,金融部门不得提供贷款,建设单位也不得到资金市场筹资。
第二十条 实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增加有关资本金的内容,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数额和比例、各出资方承诺出资的证明文件以及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评估材料。对内容不全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项目开工
第二十一条 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向审批部门(计委或经贸委)报送开工报告。在投资计划下达后、发包前,必须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开工前审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开工报告前,要按规定申请开工前审计。审计机关要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规划、土地部门在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并下达计划后,方可办理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利用预算外资金和各种专项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在批准开工后,都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计委、经贸委下达,并由计委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同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纳(免)税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未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由计划部门会同审计、税务和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认定可以进行建设的项目,按适用税率补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同时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5倍以内的罚款。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勒令停建,并追究项目单位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六条 严格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依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组织招投标。合同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实行招标的采购,也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招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排斥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招标要采用竞争性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方式,按《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可采用议标方式的,必须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施工、设备材料购置、工程监理等。
第三十条 各项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人资格审查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刊登招标通告或发招标邀请函、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文件的收费必须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省计委、经贸委、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招标投标工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招标投标具体管理监督工作。对省预算内全额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中标后的标底和投资包干指标抄送财政部门。招投标中标书作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对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违章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通过施工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甲乙双方要依据有关规定签定合同,并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七章 工程监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是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工程监理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监理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证书所允许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对下列项目要进行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工程监理: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涉外工程项目、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以及其他要求进行监理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相互制约的制度。禁止工程建设自建、自营、自监和行业垄断,实行项目交叉监理。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本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所设计或承建的建设工程。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须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项目单位要在验收前两个月编制出竣工决算到审计机关审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按验收标准及时组织验收。同时,在验收前,要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定质量等级。
第三十七条 大中型项目及限额以上项目,报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组织验收,或由其委托的主管部门、省计委、经贸委组织验收。小型及限额以下项目,省审批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或委托同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市、州及开发区审批的项目,由市、州计委、经贸委、开发区或委托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同时要将验收文件报省计委、经贸委、开发区备案。所有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后,必须到项目所在地统计部门办理竣工报告。具体验收程序以及组织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 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国有、集体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交付生产(运营)一年以后,要有选择地进行后评价。由计委、经贸委会同财政、审计、统计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生产运营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提出评价报告,送项目法人并报同级政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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