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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户籍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3
  • 【发布文号】桂公通[1997]133号
  • 【发布日期】1997-11-05
  • 【生效日期】1997-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户籍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户籍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5日桂公通〔1997〕133号)

各地、市、县公安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997年9月23日发布实施。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扎实做好宣传工作。《规定》是我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户籍管理的政府规章。《规定》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我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户籍管理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基层民警、治保人员和户口协管员认真学习《规定》,并将《规定》作为今后派出所民警和暂住人口户口协管员上岗工作的必读物,经常组织学习,以提高他们的认识,明确管理职责和要求,提高管理人员的执法水平,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建设服务。同时,各地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通过举办咨询活动、上门宣讲、召开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的意义和基本内容。重点是做好外来经商人员和雇用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单位或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规定》,切实加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户籍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规定》,做好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户籍管理工作,近期要主动与劳动、工商和民政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加强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的颁发、查验工作。做好对“三无”人员的清理及收容遣送工作。目前尚未成立协管机构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视情设置。对违反规定,拒不服从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把集中清理整顿与日常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使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户籍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三、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严格依法办事。既要依法加强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又要依法切实保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尽量方便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登记、办证,对侵害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认真查处;对违反《规定》行为人和单位的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条款准确,处罚得当。

四、各地在执行《规定》过程中,除现行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外,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可由县(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授权公安派出所以县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名义行使处罚权;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式样的通知精神〔桂公转(1996)40号转发〕,对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应当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按公安部统一制定的规格式样,由地、市公安局自行印制。

五、各地在执行《规定》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请及时向区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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