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 水利建设事权划分和投资分担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
水利建设事权划分和投资分担意见的通知
(1997年11月11日鄂政办发〔1997〕125号)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事权划分和投资分担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水利建设事权划分和投资分担的意见
(省计委、省水利厅 1997年9月19日)
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利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明确划分各级政府水利建设的事权和职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建设的决定》(鄂政发〔1995〕6号)和国家关于水利建设事权划分的有关政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全省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按照“谁受益,谁建设,谁负担”的原则,根据工程建设性质、规模和受益范围,同时考虑工程项目所在地域进行事权划分。省主要负责流域性枢纽、调水控制工程和跨地市州的水利设施以及重要骨干水利工程建设;地市州主要负责跨县市的水利设施和骨干水利工程建设;一个县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主要由县市负责筹资建设。
二、已建水利工程的整险加固、更新改造、扩建及配套等,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谁受益,谁负担。
三、大江大河治理。跨省流域性工程或国家重点农业生产基地的骨干水利工程,按中央管理事权,报请国家计委、水利部安排,需地方配套的,其配套投资省级负担比例按中央与省配套投资比例确定。
四、河道治理工程。流域面积在300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干流治理投资,中央和省补助40%,地市及以下负担60%;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至3000平方公里之间的干流治理投资,中央和省补助30%,地市及以下负担70%;2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道治理工程,省不安排投资,由项目所在地市负责。
五、涵闸工程。长江干流两岸沿江设计流量在1000立方米/秒及以上的大型涵闸投资,由中央和省补助70%,项目所在地市及以下负担30%;设计流量在100-1000立方米/秒的中型涵闸投资,由中央和省补助60%,项目所在地市及以下负担40%。其它大型涵闸工程投资,由中央和省补助60%,地市及以下负担40%;中型涵闸工程投资,由中央和省补助30%,地市及以下负担70%;小型涵闸工程由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市负责。
六、水库工程
1、大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跨地市受益的投资由中央和省安排60%,地市及以下负担40%;跨县市受益的中央和省补助50%,地市及以下负担50%;一县市受益的中央和省补助40%,地市及以下负担60%。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按省与地市签定的水库加固责任状,省与地市及以下各负担50%,责任状确定的加固计划完成后,对中型水库加固工程,省不再安排投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投资由地市及以下全额负担。
2、新建水库工程。以防洪灌溉等社会效益为主的大型水库枢纽工程投资,中央和省负担60%,地市及以下负担40%;中型水库枢纽工程投资,中央和省补助50%,地市及以下负担50%;小型水库枢纽工程投资在国家贫困县和省定特困县市内的由中央和省补助30%,其它小型水库工程投资由地市及以下全额负担。以供水、发电等直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库工程,实行按效益分担,属社会效益负担的部分,由省和地市及以下按上述比例共同负担。
七、除涝泵站工程
1、除涝泵站的整险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单机800千瓦、总装机2400千瓦及以上的大型骨干工程投资,由中央和省补助主体工程设备材料费的50%,地市及以下负担50%;对其中流域性排涝泵站,由中央和省补助主体工程设备材料费的60%,其余投资按受益面积由受益地市共同负担;一般大型骨干排涝泵站投资,由中央和省补助主体工程设备材料费的40%,地市及以下负担60%;单机155千瓦、总装机1550千瓦及以上的中型泵站,中央和省补助主体工程设备材料费的30%,地市及以下负担70%。小型除涝工程由地市及以下全额负担。
2、新建除涝泵站工程。单机800千瓦、总装机2400千瓦及以上的大型泵站,由中央和省一次性补助主体工程投资的60%,地市及以下负担40%,泵站排区工程投资主要由受益地市及以下负担,中央和省只补助主排渠上建筑物工程投资的50%;对流域性除涝泵站,中央和省补助主体工程投资的70%和主排渠上建筑物工程投资的60%,主体工程和主排渠工程的其余投资,由受益地市及以下按受益面积共同负担,排区其它工程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及以下负担;单机155千瓦、总装机1550千瓦及以上的中型泵站主体工程投资,中央和省一次性补助40%,地市及以下负担60%,排区主排渠建筑物工程投资,中央和省补助的30%,其余全部由地市及以下负担;小型泵站由地(市)及以下全额负担。
八、灌溉泵站工程
1、灌溉泵站的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单机630千瓦、总装机2520千瓦及以上的大型泵站,中央和省补助主体工程设备材料费的30%;单机155千瓦、总装机1550千瓦及以上的中型泵站,中央和省补助主体工程设备材料费的20%;其它工程投资全部由地市及以下负担。
2、新建灌溉泵站工程。单机630千瓦、总装机2520千瓦及以上的大型灌溉泵站,中央和省一次性补助主体工程投资的60%,总干渠建筑物工程投资的50%,其余由地市及以下负担;单机155千瓦、总装机1550千瓦及以上的中型灌溉泵站,中央和省一次性补助主体工程投资的50%,总干渠建筑物投资的40%,其余全部由地(市)及以下负担;小型灌溉泵站全部由地市及以下负担。
九、灌排区配套工程。设计面积在三十万亩以上的灌排区,中央和省补助总干渠配套建筑物投资的40%;十万亩(山区一万亩)至三十万亩之间的灌排区,中央和省补助总干渠配套建筑物投资的30%;新建灌排区中央和省投资比例按上述规定提高10%。
十、对供水、发电等生产经营型的工程,按照谁受益,谁建设,谁投资的原则,筹资建设。对有综合效益的工程,按效益由受益各方共同负担工程投资,其中应由水利行业负担的投资,省与地市及以下各方按以上相应工程确定的分担比例共同负担。
十一、对跨省界水利工程,除国家投资外,省补助投资按上述相应工程规定提高10%。对省内地、市之间的跨界水利工程,中央和省补助投资比例按上述相应工程规定确定,地市及以下负担的投资按受益范围由受益地、市共同负担。
十二、在山区、民族自治地区及中央、省确定的贫困县市兴办的水利脱贫工程,中央和省投资补助比例按上述工程确定的比例提高10%。
十三、凡省境内的所有水利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 水利产业政策,全省水利发展规划和区域水利发展计划,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对不按基建程序兴办的水利工程,除中央和省不安排水利投资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十四、中央和省补助的各类水利工程投资,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经确定,均实行包干使用。对工程建设中因设计漏项,工程量变更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全部由地市以下自行负担。对因国家政策性因素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超概算投资,中央和省补助投资比例在上述有关规定比例的基础上下降10%。
十五、对中央和省补助投资的水利建设工程,各有关地市县必须按负担比例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落实配套投资,并足额到位。对没有按计划配套到位的,省在下年度相应调减省补助投资,连续两年未足额到位的,省不再安排投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地市县负担。
十六、凡经批准已完成整险加固或更新改造任务的水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省不再安排投资。对“八五”及以后新建的各类水利工程,各地市县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水利工程良性循环的政策措施,确保水利工程健康运行,省不再安排整险加固和更新改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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