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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0]35号
  • 【发布日期】2000-11-28
  • 【生效日期】2000-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200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情况。各区、县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武装部及双拥办要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军,把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按计划调配随军家属;要积极协调用人单位,通过现场办公或组织招聘洽谈会等,促进随军家属就业。要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鼓励其进入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或自找接收单位。

三、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落实接收安置计划,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不参加招聘洽谈的,视为放弃安置就业,不再列入接收安置计划。

四、用人单位每接收安置一名随军家属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在落实安置后给予一定的补助经费。安置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每年的接收安置计划酌情安排。随军家属进京后不要求接收安置,自己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在办理就业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按同等标准予以补助。

五、用人单位领取安置补助费后,两年内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六、市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计划。随军家属进京后至就业前可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学校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

七、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和实行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在领取安置补助费后,必须为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随军家属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办理相应手续后,将档案存入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存档人员现行参加保险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其存档管理费按正常管理费的50%收取。

九、随军家属的身份,原在外埠是工人的,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驻京部队干部家属(工人)调京工作申请表》确定;原在外埠无业或是农民的,按市公安局的《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确定。持有上述经批准的申请表,随军家属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本通知自2000 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北京卫戍区负责解释。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总政治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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