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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7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1-14
  • 【生效日期】1997-1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搭售商品所获利润,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搭售商品总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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