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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7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1-14
  • 【生效日期】1997-1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元至500元罚款。”

二、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且屡教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四、第二十六条第(七)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缴市场管理费的,责令其暂停经营或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由市场管理机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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