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定
(1997年11月17日宁政发〔1997〕108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切实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现就全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
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和农民问题历来是党和政府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是做好农村工作,促进农业发展,解决农民问题的重要环节。
在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是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防止和减少因病致贫,保护农村生产力的好形式。推行合作医疗制度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密切党群关系,发展社区综合服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中华民族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高度来充分认识发展合作医疗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的精神上来。要下大决心、花大气力,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德政”和“民心工程”办好。树立合作医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文明乡村的重要措施的新观念,提高搞好合作医疗的责任心和主动性。
二、推行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和步骤
我区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到2000年,全区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力争达到50%以上,到2010年达到80%。
全区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试点阶段:从1997年7月到1998年6月,银川市、石嘴山市、银南行署、固原行署分别抓好永宁县、平罗县、中卫县、隆德县的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其它各县(市、区)可选择不同经济类型的乡(镇)自行进行试点。
(二)推行阶段:从1998年到2000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推广普及。力争川区各县(市、区)80%以上的乡、村实行合作医疗,山区各县30%以上的乡、村实行合作医疗。
(三)提高阶段:从2001年到2010年,川区各县以村为单位全部实行合作医疗,山区各县以村为单位70%以上实行合作医疗,全面实现总体目标确定的任务。同时,努力提高合作医疗的水平,并引导合作医疗逐步向医疗保险过渡。
三、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量力,民办公助。合作医疗是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广大农民互助共济性质的医疗保健制度。要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坚持群众自愿参加、政府积极引导和适当扶持的原则。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投入为辅、政府适当支持。在乡统筹的计划生育卫生费中提取一定数额,提取乡镇企业净利润的1%,用于农村合作医疗;在村提留的公益金中,川区按每人每年1元、山区按每人每年0.5元筹集资金(五保户合作医疗资金的缴纳由民政部门统筹解决),用于农村合作医疗;各市、县(区)财政按农业人口年人均1至2元安排经费,由乡政府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农民自愿缴纳的合作医疗费,属于农民个人消费性支出,不计入乡统筹、村提留。各地在扶贫资金中也要有适当比例用于合作医疗。
(二)以收定支,保证受益。合作医疗资金的承付要科学测算,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留有余地。要合理确定合作医疗资金中补偿基金、风险基金、储备基金和管理费的比例,使合作医疗资金主要用于群众医疗、预防、保健费用的补偿,保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各地应根据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情况来确定合作医疗的内容和补偿范围,并根据当地实际,按照不同的就诊层次(村医疗站、乡卫生院、县医院)、不同的就诊形式(门诊、住院),确定不同的补偿比例。补偿要有限额,不宜全包全免。在对患病群众给予补偿的同时,要通过体格检查等形式对健康人群进行医疗预防和保健服务,使农民群众有病能受益,无病也能受益,调动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三)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卫生资源、群众需求等不同情况,实行不同形式的合作医疗。在合作形式上,可实行合医不合药、合药不合医、合医亦合药、单项保偿、大病统筹等形式。根据我区实际,条件较好的地区,提倡合医亦合药,贫困地区应以计划免疫保偿和大病统筹为重点。在补偿机制上,可根据实际采取补小不补大(只对患小病的医药费按比例补偿),补大不补小(小病患者自理,大病费用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偿),补大亦补小(无论大病小病均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等形式。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大病、小病的标准应明确具体。在管理形式上,提倡采取乡办乡管,即以乡为单位举办合作医疗,由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筹集,管理合作医疗资金。这样既有利于加强管理,又有利于提高抗风险能力。也可以采取村办村管、村办乡管、乡办县管等形式。
(四)加强管理,民主监督。合作医疗资金是农民群众的保命钱,必须管好用好,取信于民。各地要制定合作医疗章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管理。合作医疗资金要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凭据承付、帐目公开。尤其要防止拿合作医疗当人情和干部多用多占等现象的发生。各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合作医疗管理组织报告工作,向群众公开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审计合作医疗帐务。建议人大、政协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监督。
四、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一)广泛宣传动员。各地要加大对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央关于发展合作医疗的指示精神,宣传区内外开展合作医疗的典型经验,宣传发展合作医疗的重大意义。努力使与合作医疗有关的各个部门的各级干部坚定搞好合作医疗的信念,积极推动合作医疗的开展。使农民群众了解开展合作医疗有助于减少自费医疗的风险,防止和消除因病致贫、返贫的道理,引导农民合理消费。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合作医疗的良好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举办合作医疗是一项政府行为,涉及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必须健全管理组织。各级政府均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挂帅,卫生、农业、财政、计委、农建委、民政、审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自治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指导全区合作医疗工作;地市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或指导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所辖各县合作医疗的实施,定期进行检查;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县合作医疗工作的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管理,进行定期检查、督导,及时解决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的规划、组织和实施,筹集、使用和管理合作医疗经费。行政村也应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小组,配合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收取合作医疗资金,参与合作医疗的监督和管理。各级合作医疗管理组织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共同搞好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合作医疗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扶贫攻坚、奔小康规划,作为政府工作目标常抓不懈,作为考核县、乡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卫生服务。各级医疗卫生组织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乡政府认定的承担合作医疗任务的乡村医生,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对乡卫生院业务人员进行集中系统培训为主,大力推广适宜技术。乡卫生院要指导乡村医生开展社会服务,并对本乡合作医疗从业务上给予指导。
(四)加强制度建设。开展合作医疗的县、乡政府,要结合县情、乡情,制定合作医疗章程,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方式、人员配备、部门职责、资金筹集、业务范围、补偿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合作医疗从一开始就有章可循。县、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应从基本管理、就诊转诊、补偿比例、程序和办法、药品管理、财务审计、民主监督、人员守则等方面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五)要坚持发展与巩固并重。兴办合作医疗,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卫生工作的发展。各地要先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开始时,在筹资数额、合作形式等方面可低点起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认识的提高而逐步提高。要积极稳妥地推动这项工作健康发展,在发展中巩固,在巩固中发展,切忌一哄而起,一哄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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