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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和调整 行政处罚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7]136号
  • 【发布日期】1997-11-26
  • 【生效日期】1997-1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和调整 行政处罚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和调整
行政处罚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政发[1997]136号1997年11月26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同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我省对现有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就依法确认和调整行政处罚主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认的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构
(一)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51家)
省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体育运动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司法厅、省广播电视厅、省商务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含所属公平交易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技术监督局、省地质矿产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地震局、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局、省统计局、省煤炭工业局、省畜牧局、省土地管理局、省文物局、省宗教事务局、省监狱管理局(含所属兰州监狱等16所监狱及省少年管教所)、省测绘局、省旅游局、省档案局、省水产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边防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9家)
省盐务管理局(含所属河西、兰州、定西、天水、陇南、陇东分局)、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含白龙江林管局森防站,舟曲、迭部、白水江、洮河林业局森防站,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森防站,省兴隆山、白水江、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森防站)、省林业厅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局(含所属兴隆山、祁连山、白水江、莲花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林业公安处(含所属白龙江林管局公安处,舟曲、迭部、洮河、白水江林业公安局,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公安处、白水江自然管理区管理局公安局)、省轻纺总会、省物价检查所、省卫生防疫站、省港航监督处、省植保植检站、省农机监理总站、省船舶检验处、省草原监理站、省专利管理局、省医药管理局、省兽医卫生兽药监督管理所、省种子管理总站、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委托组织(10家)
省建筑管理总站(受省建设委员会委托)、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省建设委员会委托)、省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省建设委员会委托)、省环境监理所(受省环保局委托)、省动物检疫总站(受省畜牧局委托)、省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受省物价局委托)、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受省建设委员会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受省建设委员会委托)、省建设项目设备招标办公室(受省建设委员会委托)、省兽医技术推广总站(受省畜牧局委托)。

二、原规定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因行政管理确实需要,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保留其行政处罚权的机构(16家)
省公路局(含所属公路总段、公路段)、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含所属公路运输管理处、所)、省交通征稽局(含所属交通征稽处、所)、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含所属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省林政稽查总队(含所属白龙江、小陇山、祁连山林政稽查大队,腊子口等14个木材检查站)、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局、省酒类专卖局、省文化市场稽查队、省纤维检验所、省旅游质量监督所、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省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省水运管理局、省广播音像市场稽查队。

三、国家部委在甘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13家)
省国家税务局(含所属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中国人民银行甘肃分行(含所属分行、支行、办事处)、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分局(含所属分局、支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含所属酒泉、天水、平凉商检局)、甘肃省电力工业局(含所属6个电力工业局、4个供电局)、甘肃省邮电管理局(含所属邮电局及兰州市电信局、兰州市邮政局)、兰州铁路局、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含所属烟草专卖分局及县、市、区烟草专卖局、驻兰州铁路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卫生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动植物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海关、民航甘肃管理局公安处、兰州铁路公安局。

四、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甘肃矿区办事处(15家)
兰州市人民政府、天水市人民政府、白银市人民政府、金昌市人民政府、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酒泉地区行政公署、张掖地区行政公署、武威地区行政公署、陇南地区行政公署、定西地区行政公署、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庆阳地区行政公署,甘肃矿区办事处。

五、依法纠正或确定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主体
(一)对省公安厅治安处等41个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其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一律纠正为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
(二)对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等15个由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或授权依据不明确的机构,其处罚权确定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行使。

六、今后本省行政处罚主体的确认、调整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其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一律改为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机关所属的机构一律不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其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为由该行政机关行使。原政府规章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要调整为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二)企业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现有企业被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原行政处罚权一律调整为由委托机关或委托机关的具备处罚主体资格的主管部门行使。
(三)县、市、区级以下行政机关所属机构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为以县、市、区级行政机关名义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原政府规章授权县、市、区级以上行政机关所属机构的行政处罚权调整为受县、市、区行政机关委托行使。
(四)这次清理结果同今后法律、法规或规章清理修订结果相矛盾的,从其修订后的新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本省行政处罚主体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并按这次清理的程序和确认权限,申报确认公布;因机构改革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有变动的,要按这次清理的程序和确认权限重新申报确认公布。
(五)对本通知确定的或将按本通知规定调整的行政处罚主体,各有关部门应按《 行政处罚法》及时调整《行政委托书》、《行政处罚文书》及处罚程序、处罚文件书印章,并将《行政委托书》、《行政处罚文书》向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六)未经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确认机关依法确认的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凡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机构在本通知下达后要及时向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确认机关申领《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书》,做到亮证执法。
(七)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应将本辖区内依法清理确认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名单进行公布,并抓紧完成清理确认的收尾工作。清理确认名单要向省政府备案。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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