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项目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项目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97]87号1997年12月1日)
现将《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是发展规模经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发展后劲的有效途径,是加快两个转变、实现建设经济强省目标的重要战略性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全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中的用地数量征用土地。规划、土地、城建部门办理省重点项目审批手续时,在各种手续报齐后一周内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控制工期的关键性工程用地,可采取单独组卷报批的措施,确保项目按时开工。
第四条 重点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向供电部门申办用电手续。对省重点项目建设期间的施工用电及投产后的生产用电,电力部门在优先安排;供水、通信、交通、人防、消防等部门对省重点项目有关手续要从速办理,确保项目建设需要。
第五条 对省重点项目的收费、罚款项目,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执行。属于国家、省政府及省政府授权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凡有上下限规定的,对省重点项目不高于下限;无上下限规定而省重点项目交纳确有困难的,可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减收、免收或缓收。
第六条 对国家级贫困县的省重点项目,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报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可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七条 省、市两级重点建设资本金主要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并做到与其他投资方的资本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第八条 金融部门要继续发挥作为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供应主渠道的作用。各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规模要优先安排省重点项目建设。对已承诺的贷款,要按项目单位的用款需要及早安排计划,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九条 全省发行企业债券规模主要用于省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条 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和对外招商引资要优先考虑省重点项目和有省重点项目的企业。
第十一条 对省重点项目建设所需钢材、水泥、燃料及主要设备等,要按照省政府冀政函[1997]40号文件要求实行物资配送供应;生产单位要优先组织生产,供应部门要优先组织调剂、串换,确保项目建设需要。
第十二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期间以省政府名义挂牌保护。
第十三条 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环保、消防、文物等部门对省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评比应避免重复。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省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或借评比之名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冀发[1997]1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业垄断或其他方式强行向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指定工程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干涉项目法人自主权。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严厉打击哄抢、盗窃重点建设物资及破坏重点建设设施的不法行为;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引起的突发事件,对带头无理取闹、干扰重点建设的违法分子要严加惩处,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省重点项目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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