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7年12月3日武政〔1997〕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妥善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于1997年底前,在全市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本市常住农村居民户口的农村居民。
二、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是以家庭保障为主,集体与政府保障为辅,资金保障与物质保障相结合。坚持低值起步,留有余地;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因地制宜,分级负担的原则。
三、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其保障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家庭年人均收入600元。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集体的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四、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区县、乡(镇)、村三级共同负担。由各级政府承担的,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村级承担的资金可采取款物相结合的办法予以保障。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时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各级民政部门是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保障金的管理、审批、发放等工作。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的工作,认真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加强对保障资金的审计及监督。
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当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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