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4年版增值税 专用发票统一作废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4年版增值税
专用发票统一作废的通告
(深国税告[1997]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规定,从1998年起全国统一作废1994年出版专用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1997年1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1994年版专用发票。
三、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有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40号通知的规定,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
四、我市纳税人对尚未使用完的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1998年1月1日起封存停止使用,并于1998年1月5日前报送国税主管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办理缴销手续。
特此通告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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