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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陕西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02
  • 【生效日期】2005-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陕西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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