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9日青政办〔1997〕156号)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现就我省2000年前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大意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这一战略决策,对深化农村牧区教育改革、实现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任务,提高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民办教师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的群体,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在我省农村牧区条件最艰苦的基层教育第一线,在工资待遇不高、工作环境较差、生活困难较大的情况下,辛勤耕耘,为我省农村牧区基础教育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将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作为全省教育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多次进行安排部署。从1986年到1997年,全省已有4472名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1995年,黄南、果洛两州率先全部解决了民办教师问题,1997年下达的1996年度“民转公”专项指标如期完成后,海北州、海西州(含格尔木市)和玉树州也将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目前全省截止1986年12月31日以前的民办教师共有1691人,主要分布在海东地区、西宁市和海南藏族自治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 教育法》、《 教师法》和实施“科教兴青”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得力措施,确保2000年前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顺利实现。
二、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纳入地方教育事业目标责任书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人事、计划、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建立层层负责的有效工作保障机制。目前民办教师数量多的海东地区、西宁市、海南州要抓紧制定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于十二月底前报省教委并抄送省人事、计划、财政部门。省劳动人事厅会同省计划、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地、市、州民办教师分布情况及各地经济发展现状,每年定期下达“民转公”指标,并做好督查落实工作。
三、全面、准确、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关、转、招、辞、退”的民办教师工作五字方针。工作的着重点放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和完善配套措施上,各地要对民办教师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防止工作上的随意性和出现偏差。
四、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学校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1986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用,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并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国家规定的时间界限绝不能突破,必须做到按国家政策办事,令行禁止。
五、2000年以前分三年将合格民办教师全部转为公办教师。国家给我省下达的“民转公”专项指标和省政府配套下达的专项指标,由省劳动人事厅会同省教委、省计委等部门统筹安排,每年年初下达,指标当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不得以其它形式和借口挪作他用。“民转公”分年度工作目标是:1998年702名,1999年623名,2000年366名。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有关地、市、州在逐年落实省上下达给本地区的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不突破省上当年“农转非”指标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民转公”。“民转公”工作要充分考虑民办教师的历史贡献和政策导向,以考核为主,不以考试定取舍。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民办教师对教育事业的贡献;对任教时间长、教学成绩突出、多年在边远艰苦地区、贫困山区任教、担任学校领导工作和选招到中师深造、取得中师学历以及取得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材教法过关考试合格证”的民办教师要优先转为公办教师。
六、进一步扩大中等师范学校招收办教师的数量。全省中师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未转和转正后的民办教师均可招收到中师进行学历教育,每年平均招收300名,三年合计900人。
七、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未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乡镇自行录用及1986年底以后聘用的代课教师必须坚决辞退。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思想品质差甚至违法乱纪的不合格民办教师必须及时坚决辞退。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正常辞退的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其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八、实行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制度。要进一步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对未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以本人退养前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每工作满一年给两个月的一次性退养金。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退休条件的,可参照公办教师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九、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好民办教师工资问题,努力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任何地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拖欠民办教师的工资。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少民办教师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公助工资,在农村教育费附加40%内能保证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地区,应首先做到同工同酬,其它地区民办教师的工资至少要达到公办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民办教师工资中的集体统筹部分,应由乡镇政府负责足额发放,县级财政、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督查落实。
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民办教师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师队伍的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办教师档案,纳入师资队伍常规管理范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建立分地区民办教师基本情况花名册,做到情况清楚,管理有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进行合格民办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积极开展民办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民转公”是国家对民办教师历史性功绩的一种补偿措施,必须严格照章办事。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中乱收费的通知》(教人〔1993〕60号)规定,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目向民办教师收取任何费用。要坚决杜绝此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对待此项工作。各级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2000年前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如期实现,推动全省农牧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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