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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市开展清理整顿职业介绍机构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5
  • 【发布文号】武政办[1997]163号
  • 【发布日期】1997-12-11
  • 【生效日期】1997-1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市开展清理整顿职业介绍机构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市开展清理整顿职业介绍机构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11日武政办〔1997〕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保护用工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1997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在全市开展清理整顿职业介绍机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清理整顿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主要是为了进一步了解掌握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建设发展情况,理顺管理关系,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服务质量,使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活动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促进全市失业、下岗待业职工就业、再就业。整顿的对象是:市、区县各级劳动部门和各社会团体、各行业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及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所。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主要是:
(一)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劳动部关于颁布〈 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408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办理《武汉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参加一年一度审验的情况。
(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1、应符合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2、有明确的服务项目和业务范围;
3、有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所需的场所和设备;
4、有必要活动经费;
5、有两名以上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证的工作人员;
6、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8、办理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物价报批手续。
(三)是否严格按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项目、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有无违规违法行为。
(四)是否按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职业介绍费,有无乱收费行为。
(五)是否按照国家各级政府的规定开展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服务,有无欺诈、诱惑、威逼的行为。
(六)是否按照《 劳动法》和《 职业介绍规定》发布招工、招聘信息,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办理用工、求职登记。

三、开展清理整顿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工作,采取各机构自查、全面检查、重点抽查和违法案件专查相结合的方法,由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有关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分工的原则组织进行。全市面上的检查由市劳动局牵头,组成联合检查组,市公安、工商、物价局及有关新闻单位派员参加。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好对职业介绍工作的检查整顿。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各职业介绍机构按本通知精神和劳动部《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武汉市职业介绍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1995〕7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自检,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在1997年12月15日以前予以纠正。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我完善。
(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阶段。市联合检查组从1997年12月15日至12月25日将在全市开展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时,被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联合检查。检查采取听、查、访相结合的办法,听取职业介绍工作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审查各类手续资料、财务管理和现场管理、统计报表等情况,走访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对职业介绍工作的要求以及双方合法权益受保护情况。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按上述内容准备好有关资料,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12月30日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三)整改阶段。清理整顿要与评信得过职业介绍所活动结合起来,对好的典型、先进个人、突出事迹,要给予通报表扬,及时宣传报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从事职业介绍的,收回《许可证》;对违反工商登记法规,擅自超越经营范围的,工商部门应依法处理,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营业执照》,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罚;对私招滥雇、无《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对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物价检查部门予以查处;对未经批准乱发布招工、招聘信息,随处张贴招工广告、诚聘启事的,按照《通知》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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