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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 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97]47号
  • 【发布日期】1997-12-12
  • 【生效日期】1997-1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 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
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7年12月12日闽政〔1997〕47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最近,国务院发出《 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这是国家为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标志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已从试点阶段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全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目标和要求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改革和完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措施,它的建立和实施,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完成任务。
为了确保完成国务院确定的目标任务,使我省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要求:已建立和实施这项制度的市、县(区)要继续完善;尚未建立这项制度的县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1998年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全部建立起这项制度。全省提前一年实现国务院确定的目标。

二、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各地要对城镇居民特别是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掌握贫困人口的数量、家庭结构、居民最低生活消费情况和物价指数等方面的资料。要根据生活必需品和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计算出每月人均最低消费金额,并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来源情况,规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标准即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标准要体现既能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并注意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不搞攀比。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劳动、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经济发展,人均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保障对象要向住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分类由街道办事处或由办事处会同工会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并进行动态管理。各地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应根据不同对象区别对待。对第一类人员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第二、三类人员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切实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资金的筹集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在保障标准确定之后,当地政府要公布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政府和民政、财政部门备案。所需资金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每年年底之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所需保障资金和业务经费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民政部门要根据有关程序按月发放到户,年终要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目前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采取由财政和保障对象所在单位分担办法的城市,要逐步过渡到主要由财政负担的方式上来。省直、部属企业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四、抓好相关政策的配套与落实,鼓励劳动致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已经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如最低工资标准、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还没有实施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的地方要尽快实施;抓好再就业工程,加强失业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比例,减少社会救济的人数。
在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各地要教育群众体谅国家的困难,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水平。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保障对象,应给予必要的扶持。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进一步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及社会捐赠等活动,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可能情况下对保障对象在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

五、加强领导,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必须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财政保障、部门配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实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工作,落实保障资金,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劳动、人事、统计、物价、工会等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是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层组织,任务重、责任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些机构的领导,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关心和支持,为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开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省政府要求,在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应积极推进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城乡的社会稳定。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县(区)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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