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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补充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2-15
  • 【生效日期】199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补充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补充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条,即“对拒付拆除人防工程赔偿费的单位,经教育仍不缴纳者,每超期1个月,处以应交数额的20%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单位,除责令按拆除面积如数补建外,处以工程总造价20%至30%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月工资10%至30%罚款。
上下水、煤气管网等漏水、漏气,危害人防工程而不及时抢修的,对单位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月工资10%至30%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要加倍罚款,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向人防工程内倒垃圾、扔废物、排废水、废渣和擅自堵塞工程出入口、通气孔,以及工程内部长期积水,无人管理,影响工程安全、卫生和污染环境者,除责令限期消除外,对单位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月工资的10%至30%罚款,情节严重者,加倍罚款。
维护管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轻者取消当月奖金,严重者扣发月工资的10%至20%,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对罚款的处理,按财政部《 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执行。
对蓄意破坏人防工程,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危及平时战时使用的,要送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补充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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