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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 【发布日期】1997-12-15
  • 【生效日期】1997-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许可证书范围,或者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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