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
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 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旅馆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或防范措施不落实 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发出《隐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项修改为“利用旅馆吸毒、贩毒、赌博、传播反动、淫秽物品或从事 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当事人依法处理外,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可视情节 轻重,责令旅馆限期整顿,并依法追究旅馆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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