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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2-26
  • 【生效日期】199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责令赔偿损失,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删除第五条。

三、第八条修改为“第七条 对涂改、损害、移动、拨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的,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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