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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2-26
  • 【生效日期】199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架空的广播电视传输线两侧2米范围内为传输线通道,不得植树和种植高杆作物。如有违反,广播电视部门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下罚款;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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