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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1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2-27
  • 【生效日期】1997-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删去:“吊销营业执照;”

二、条例第四十八条删去:“可以收缴物资,没收生产工具;”

三、条例第四十九条删去:“情节严重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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