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988年1月6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汽车维修管理职责”。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交通部门”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第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4、删去第十八条。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