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 认真做好199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
认真做好199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8年1月4日青政〔1998〕2号)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2号)精神,现将我省199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本年度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的转业志愿兵;因部队精简员额,经部队大单位批准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提前转业的部分志愿兵。
退伍义务兵的接收时间为:1997年12月底至1998年1月底;转业志愿兵的接收时间和交接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接收。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今年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的有利时机,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在进行爱国奉献、优良传统、就业形势、安置政策和遵纪守法教育的基础上,向他们介绍地方改革、发展的大好形势,引导他们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顾大局、讲奉献,自觉服从分配。退役士兵回到原籍后,当地政府要采取召开欢迎会、座谈会等形式,认真搞好欢迎接待工作。让他们感到“入伍光荣”,退伍同样光荣。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退伍安置工作的宣传报道,特别是要宣传退役士兵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鼓励他们发扬光荣传统,为青海的经济建设再立新功。
三、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1998年是执行党的十五大关于“我国将在今后三年内再裁减军队员额50万”这一战略方针的第一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强化政府的行政调控职能,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落实现行安置政策。在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家劳动工资、就业制度改革相衔接,有利于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安置保障新路子。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用工需求、职工人数和安置任务等实际情况,本着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配计划。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范围,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等办法,实现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伤残军人,特别是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青单位,在制定规章,下发文件,下达招工计划和用人指标时,不得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抵触。
(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三资、股份、股份合作和民营企业等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视其情况作如下处理:
1、不得评为“双拥”先进单位;
2、劳动人事部门不予下达增人计划;
3、给予通报批评和新闻媒介曝光;
4、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监督的通知》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把好接收安置关。对下列人员安置部门不负责安置:非农业户口挤占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档案中无《士兵登记表》的;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未集中移交的转业志愿兵;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或退伍后买城镇户口的;入伍、退伍手续做假和档案材料严重缺件的。
(四)认真贯彻《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推动这项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帮助确有困难的农村退伍军人解决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并按本地区当年实际接收的人数,按每人50-10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置工作,保证安置任务的完成。
(五)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实行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工作程序、安置结果四公开,自觉接受退伍军人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增强安置工作的透明度。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的稳定,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安置部门的工作。各级安置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工作,确保本年度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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