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1998〕4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自1994年底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打好扩大开放总体战的决定》以来,省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贵州省引进外资工作若干规定》、《贵州省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对吸引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到我省投资和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新的形势,还必须遵循“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发展。
一、外商投资(包括外国和香港特区,台、澳地区投资,下同)兴办生产性项目(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外)和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外商和外省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绿色产业、旅游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原已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期限未满的今后可按上述规定顺延办理。
二、外商及外省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具体适用年限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在非耕地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三、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四、外省投资者到我省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我省支柱产业、促进科技进步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
五、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地块的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以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等情况,分别依法通过划拨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缴纳土地使用费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和时限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六、鼓励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参与我省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选择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包括经济效益较高、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小型企业对外招商引资,进行嫁接改造。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可自愿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参与。对外省国有优势企业的参与,可以采取资产授权经营的形式;对外商的参与,国家有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按国家规定办,其余的放开持股比例。在嫁接改造过程中,可享受国家和我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扶持政策;对国有企业资产的评估,既要遵循国家的有关准则,又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符合规定的各种方法进行评估,并按照随行就市的作价原则,由同级政府确定底价,促进存量资产的盘活。
七、外商和外省投资者收购、兼并我企业,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名称。
八、外商在我国境内已投资3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以上,即可在我省申报建立投资性公司。
九、外商和外省投资者来我省兴办企业,其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信贷政策,与省内企业一视同仁,给予贷款支持;对其中合作开发优势资源项目、扶贫协作项目和现有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在贷款上应予优先安排。
十、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不受限制,由企业自主确定。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及其它收费,实行与省内企业同等价格;对在我省投资的外商常住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效证件,在贵州省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就医、子女就学、旅游服务、购买商品房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对为贵州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公民”等称号;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纳税额高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或称号。
十二、对到我省投资办企业的外省客商放宽户口限制,并对其中投资数额较大的客商子女入学、升学给予照顾。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三、在我省各城市实际投资总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引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凡在该企业服务2年以上者,可申办所在城市常住户口,由审批该企业的外经贸部门对企业资质和引进人员服务年限进行审核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十四、按照国际惯例依法保护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图纸、设计方案、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电脑软件等知识产权,依法处理侵权的单位和个人。
十五、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坚决制止乱收费。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省投资企业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须凭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有关部门要制作“企业收费监督卡”发给企业,卡上写明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时间、金额等,收费人员收费后要签注单位名称和本人姓名,以便监督。收费人员如不签名,企业有权拒缴,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反映。
十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各级涉及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办手续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明确办事要求、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并连同办事人员姓名、职务等一并以书面形式在办公地点公示,公开承诺,接受监督。凡应办理的必须尽快办理,不能办理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说明情况。各地要推行“一站式”办公方式,实行联合办公,“一条龙”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资者。
省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过去制定的规定,凡有与上述内容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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