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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第63号
  • 【发布日期】1998-02-10
  • 【生效日期】1998-0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矿产
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和矿产品收购者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征收机关依法检查或拒不按规定提供所需资料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征收机关可依法检查。”
2.删除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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