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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 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鲁政发[1998]16号
  • 【发布日期】1998-02-13
  • 【生效日期】1998-0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 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
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8〕1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

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住房由实物福利分配方式向货币工资分配方式的转变,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不断改善城镇职工居住条件,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分配、供应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公有住房,及未实行货币化分配的职工公有新建住房和腾空成套住房。

第三条 下列住房只售不租或先售后租:
(一)单位新建、新购住房和腾空成套住房;
(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
(三)向职工集资建造或购买的住房;
(四)拆迁户购买的安置房。

第四条 单位将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腾空成套住房出售给符合单位住房分配条件的职工时,可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届时房改成本价和房改政策。根据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程度,可按届时房改成本价无折扣出售,也可按不高于住房实际造价或购价或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格出售。

第五条 单位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可以按照建房的实际成本价,也可按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格向职工集资建房。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偿:
(一)未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经单位批准向社会直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房的。
(二)城市建设中的拆迁户,按照当地政府的拆迁政策购买新住房的。
具体规定由各市地、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确定。

第七条 按期缴交住房公积金或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或按揭贷款。

第八条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单位的所有住房,及未实行货币化分配单位的新建住房、腾空成套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成本租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构成的租金)执行;实行成本租金有困难的,可暂实行准成本租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的租金)。各市地的租金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房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职工住房租金的标准,参照所在市地的租金标准确定,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对暂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仍按原房改租金标准和减免补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房新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市地和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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