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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地区 封锁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2-26
  • 【生效日期】1998-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地区 封锁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地区
封锁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紧急通知

(黑政明传〔1998〕4号1998年2月26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一个时期,有的市县不顾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加强酒类专卖管理为由,擅自出台一些公开与省政府禁止封锁酒类市场的规定相悖、限制外埠酒类产品进入本辖区的政策,有的虽没有文件规定,但在实际上却行地方封锁之实。这些市县自行成立机构,组织人员上路设卡,堵截正常酒类运输车辆,对合法经销外埠酒类产品的批发、零售企业进行扣罚,由此引发出一系列违法、违规、越权的行为。同时,大量山西假酒进入我省市场,危及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针对上述情况,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明令禁止酒类市场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恢复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领导的批示精神,省政府决定:由省经贸委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全省酒类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综合治理,一方面坚决打破酒类市场的地区封锁,做到各地酒类产品在全省范围内销售不受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公开、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要坚决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不法行为,做到防范在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在公路上设置堵截酒类产品的站、卡一律撤消,同时也不允许以流动方式对正常酒类运输车辆、人员和酒类产品进行堵截、罚没和扣押。

二、各行署、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阻碍外地酒类产品进入本地销售市场的规定一律废止。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各种扣罚和收费,必须立即停止。

三、对符合生产、销售条件的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应按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执照,对符合办证照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尽快办理,不得拖延。对无证照经销酒类商品以及制造、销售假劣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酒类产销管理必须政企分开,企业人员不得参与市场的整顿、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要对酒类市场检查、整顿过程中发生的财务费用进行严格管理,对罚没款项要全部上缴财政,做到统收统支,罚没单位不得直接留用,也不得挪作它用。对被查扣的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要及时上报省有关部门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处理。检查中被扣押的酒类产品经鉴定如无质量问题,必须在十五日内返还,如因返还不及时造成商品超过保质期,由扣酒单位包赔经济损失。

六、省政府责成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贸易厅、轻工厅、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公安厅、法制局、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对酒类产品产销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各行署、市、县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高度重视酒类产品的产销管理工作。贸易、轻工部门要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及对企业生产进行检查,切实解决酒类生产和经营中的非法行为和防止生产假劣产品;技术监督、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税赋。省经贸委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市县关于酒类生产和销售的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如有违背此通知精神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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