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30日闽政〔1998〕文113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务院为加强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宏观调控,对新时期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战略部署;是编制城市规划、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力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文件,现转发给你们。各地应结合《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决定》(闽委发〔1996〕8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大力宣传《 城市规划法》
从总体上看,我省城市发展仍然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能适应面向新世纪、实现新跨越、推进新一轮创业的战略要求。各级城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有建设现代化城市的紧迫感,要充分认识城市规划的重要作用,自觉地带头执行《 城市规划法》。城市人民政府要以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为依据,指导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的领导,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调控作用,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要大力宣传《 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不断提高社会的城市意识、规划意识、环境意识、法制意识。
二、切实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城市规模
各个城市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发展目标为依据,从我省耕地资源少的省情出发,实事求是地确定城市总体发展的目标、方向和规模。一切盲目攀比、随意扩大城市规模都是十分有害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要按照国家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从严掌握,城市建设应充分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尽可能利用非耕地和挖掘现有潜力,严禁滥占和闲置土地。各级政府应组织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有计划地抓紧清理城市建设用地和开发区用地。
为了合理布局人口和建设用地,协调和指导全省城市和城镇的有序发展,根据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加快我省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省人民政府责成省建委、计委、土地局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指导规划的编制工作。全省城镇体系规划今年内要编制完成,报国务院审批。各城市人民政府应按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对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进行复核,并逐级上报,由省建委商省计委、省土地局,报建设部核定或备案。其中,已经省政府审批的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省政府将依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组织复核,复核合格的,维持原审批意见,报建设部备案;未经省政府审批的,要编制城市人口,用地规模专题论证报告,由省建委报送建设部核定。县城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的复核工作,以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原计划和土地部门复核,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报省建委商省计委、省土地局复定。建制镇和其他乡镇的建设用地、人口规模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商同级计划、土地部门复核,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计划、土地部门核定,并报省建委备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应在界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凡不符合国务院《通知》要求的,必须重新修订总体规划,并按要求核定与审批。
三、抓紧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审批的管理
编制城市规划既要有超前性又应具有科学性,既要有权威性,又要有连续性,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的编制水平。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所在地的城镇总体规划,须报省政府审批。按法定程序审批的城市规划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组织实施。重新修订的城市规划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擅自扩大现行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人口、建设用地等各项控制指标。城市规划在规划期限内应保持稳定,变动应十分慎重。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近期建设规划,其所划定的近期建设范围、建设用地指标不得突破。凡未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城市,1998年上半年前要编制完成。同时,还应抓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工程专业规划。
四、实行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坚决执行“一书二证”制度
要实现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权,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的规划审批权,以及核发“一书二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一个城市只能有一个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地区和任何城市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层层下放规划管理权。规划管理权已下放的,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于1998年4月前一律收归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执行《 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二证”管理制度。凡未取得“一书二证”的项目,不得给予办理开工许可证,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竣工验收、办理产权、工商登记等。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影响很大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省级社会事业项目、跨市(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委审定核发。
开发区建设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也必须纳入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管理,实行“一书二证”制度。坚决制止城市结合部和开发区的无序发展、夫规划建设,保证对城市规模的控制,防止城市建设的“二次改造”。
进一步加强示范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规划管理。今后,凡属于国家或省的试验、示范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规划,都要报省建委审批。
五、加强城市规划的领导,增加城市规划投入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理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充实加强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力量。省会城市要加强省、市之间的协调机制,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并吸收相应的专家组成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重要的城市规划项目和建设项目。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城市规划中有不当或违法行为的,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重新审议审批的城市规划项目,要求其更改已核发的“一书二证”,或直接否决其实施城市规划的错误决定等措施。
城市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进行,各级政府应重视和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每年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规划及编制工作,使城市规划适当超前于城市建设。
六、加强城市规划队伍建设,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城市规划部门是城市政府中具有宏观调控职能的重要综合管理部门。因此,特别要加强勤政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业务建设的人员培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为领导决策服务,为人民服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规划编制、建设项目审批、提高“一书二证”核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城市规划成果要通过大众传媒,在规定的期限向市民公开,并允许查阅。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要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队伍和城市规划设计质量的管理,从严查处不符合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要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增加招投标或竞赛项目,推动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
在提高城市规划质量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审批后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派员兼任城建监察规划专业队伍相关领导职务的方式,加大城市规划监察力度,实现有效的跟踪管理。
七、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通知》和本意见要求,经常性地开展《 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省政府责成省建委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每年制定检查的具体内容,并进行指导和组织抽查,执法检查结果将在相应范围内通报。近期执法检查的重点是:擅自下放和分割规划管理权;未经审批机关批准,随意调整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扩大城市规划;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危及城市布局和环境,滥占、乱用、闲置城市土地等违法行为,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依法处理。违反《 城市规划法》性质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惩处,重大案件的处理还应向上级机关报备。请各地市将近期的检查结果于1998年4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并抄报省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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