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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26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投资利用林地造林营林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林地利用设计书。”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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