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1998年3月30日宁政发〔1998〕18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加强本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公路养路费是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依法执行公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征稽机构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国务院尚未制定并施行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前,全区要认真执行现行的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凡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全额缴纳公路养路费或按规定办理暂减、免公路养路费手续。无公路养路费缴、免凭证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三)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严肃执法,对拖欠、逃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责令补缴、加收滞纳金并视情节处以罚款,处理决定不能执行时,可暂扣其行车有关证件或车辆,限期接受处理。当事人抗拒、阻挠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交通征稽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依法征费,文明服务,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及刁难车主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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