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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1998]20号
  • 【发布日期】1998-04-10
  • 【生效日期】1998-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8〕20号)

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驻济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切实搞好省级机关干部职工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房(以下简称职工住房)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面向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普通住宅供应体系,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居住条件。

第三条 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房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四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省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经费。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收回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的租金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

第五条 为保证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省直各单位都要将本单位收回的售房收入、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收入等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经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开设的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省直房委会的领导下,统筹运营各项住房资金,并根据资金性质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职工住房建设的方式



第七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原则上不再实行单位分散建房,而是集中建设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并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出售和统一管理的办法。

第八条 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处和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挂靠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职工住房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要按照就近、方便、集中、连片的要求,搞好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的选址工作。

第十条 根据省直各单位住房的实际需求情况及济南市城市建设规划编制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建设计划,经省直房委会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省计划委员会负责下达基建投资计划,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具体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要对小区进行精心规划和设计,经省直房委会审定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施工,并进行严格的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编制用款计划,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定并按计划具体办理资金拨付。工程完工后,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省直房委会及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写出报告。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向省直房委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要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省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享受国家安居工程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在坚持统一建设职工住宅小区的前提下,各单位已在建的职工住房继续由建设单位按原批准的建房计划建设施工,资金有缺口的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借款解决。已有地皮的单位只要符合济南市城建规划,也可以申请自行建房。建房计划经省直房委会批准,省计委立项后,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 职工住房的出售、出租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建成后,优先解决省级机关严重缺房单位和省属高校教职工的住房问题。

第十七条 省级机关购房职工要在建房前与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签定建房合同,并预交30%的购房定金。房子建成后,按规定的七项因素计算成本价直接向职工出售或以成本租金向职工出租。

第十八条 为提高省级机关广大干部职工的购房能力,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设银行济南经四路支行和工商银行济南趵突泉支行办理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购房资金不足的职工可申请贷款;在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不足时,还可向经办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九条 职工购买小区住房的面积及装修标准由个人决定,单位不再限制。

第二十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职工以成本价购房,住满一年后,即可上市交易;也可在公平价格基础上,由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折价收购旧房,职工补足差价后,换购新房。旧房由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适当维修后,出售给其他职工。

第二十一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由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央驻济单位的职工住房建设按本办法执行,建设计划纳入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统一建设规划,并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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