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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雷电 防护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4-21
  • 【生效日期】1998-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雷电 防护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雷电
防护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8〕21号1998年4月21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我省是雷电灾害较重的省份,每年平均雷电日数为38天,最多的年份超过50天。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及计算机、通信设备大量增加,每年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达数千万元,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了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了加强对全省雷电防护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了黑龙江省雷电防护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以下简称防雷办公室),主要是负责制定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办法、规划、技术规范等,为省政府防雷减灾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全省防雷安全及宣传工作;组织防雷电、防雷击的科学研究及新技术推广工作;负责雷电灾害统计及重大雷电灾害的调查;负责对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技术检测的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

二、加强防雷设施设计、施工、检测安全管理。
(一)防雷设施的设置必须按建筑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凡高层建筑、工业烟囱、水塔、重要物资仓库、电力设施、电视广播设施、计算机网络(工作站)等易遭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安装防雷设施,并实行定期检测。
(二)防雷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三)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对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设施,必须按国家《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对防雷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必须符合国家《行业防雷设计规范》。
(四)施工单位在防雷设施的施工中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严把施工质量关。重点工程、要害部位和高层建筑物防雷工程竣工后,省、地市防雷办公室要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对现有开展防雷设施检测的单位,要进行重新登记,由省、地市防雷办公室资格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防雷检测设备的计量监督检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从事防雷设施检测单位检测能力进行计量认证,确保出据的数据准确。建设、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技术检测和使用安全进行严格监督检查,严把设计、施工、审核关,发现问题,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确保防雷设施安全。

四、各地要建立谁设计、谁施工、谁检测、谁负责的责任制,实行许可证和检测人员上岗证制度。各单位的防雷设施要按省防雷办公室规定的检测周期,及时向取得认证资格的检测单位申报检测。对因设计、施工、检测人员失职造成事故和拒绝检测造成雷击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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