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借用国外贷款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借用国外贷款管理的通知
(津政发〔2000〕4号二000年一月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利用国外贷款的管理,建立借、用、还,责、权、利相统一的机制,提高我市利用国外贷款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利用国外贷款的计划性
各有关部门在利用国外贷款时,要坚持利用国外贷款规模与全市经济增长和偿债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增强利用国外贷款的计划性,提高贷款项目的投资效益,合理安排并切实执行还贷计划,建立我市利用国外贷款的良好秩序。
二、加强对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查
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利用外资的原则和产业政策,符合贷款方使用贷款的领域和规模,并有效益保障和偿债能力。凡是符合使用国外贷款要求的项目,在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和扩初设计时,市计委、经委、建委等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财务状况、配套资金来源和偿还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落实还款责任。凡是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各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财政部门也不得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的申请。
三、认真审核财政担保条件和程序
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担保规定,执行市计委、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财政担保管理暂行办法》(财预〔1997〕38号)。对社会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符合利用国外贷款政策和我市财政担保政策的项目,要按照担保程序严格审查。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还款无来源、反担保无能力的项目,财政部门将不予担保。对于符合财政担保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法人代表批准并授权市财政局对外办理财政担保事宜。对竞争性项目,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要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职能转换要求,不予对外提供担保。
四、搞好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要认真监督项目采购、土建及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项目按期投产。项目投产后,应及时了解、掌握项目运营效益等情况,保证项目按期还款,切实解决项目管理和债务管理相脱节问题。
要切实加强贷款项目的资产管理。凡是利用国外贷款购建的资产,在海关监管期内或在其贷款尚未还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挪用、转让、变卖。如项目单位需要进行资产重组、发行股票上市、合资、设备租赁、转让经营权等,应事先征求市财政部门和转贷金融机构的意见,经审查并原则同意后,再正式提出申请,连同有关方案及法律文件,按原立项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报财政部审批。
五、增强偿债意识,落实偿债责任
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主管部门、单位及转贷机构要认真履行贷款协议,增强偿债意识,积极筹措资金,按时还贷。对拖欠债务的项目,应研究采取扣款或取消新项目审批等措施,加快债务清偿进度。同时,要加强反担保部门的监督力度,对项目单位确无资金偿债的,反担保部门应按协议履行担保责任,负责按期对外偿债。
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进度报告、还贷情况等,以便及时了解、掌握我市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及债务变动情况。
六、加强协调工作,做好风险预测
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借用国外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人,负责我市的国外贷款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积极协作,相互配合,严格审批,共同做好我市利用国外贷款管理工作。同时,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建立天津市借用外债预警信息系统,做好风险预测,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使借用、使用、偿还外债工作实现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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