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 1998年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
1998年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8年5月4日赣府发〔1998〕12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业生就业是一项政策性和时间性很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级政府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及学校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及时了解和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用人单位应尽力挖掘毕业生就业岗位的潜力,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以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优生优分的安排毕业生就业原则,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1998年全省共有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62699人,其中毕业研究生205人、本科毕业生9044人、专科毕业生15127人、中专毕业生38323人,预计接收国家部委和省外院校江西籍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3000余人。根据已收集到的需求信息分析,毕业生学历层次和专业结构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然很突出,除少数工科类、师范类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就业形势稍好外,其他科类毕业生供大于求,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为切实做好我省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8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应以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教委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重点保证农业、水利、能源、交通、科技、教育和国防对毕业生的需要。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在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的同时,利用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通过“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方案;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国家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在规定的期限内自主择业;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毕业生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凡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省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负责派遣;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其介绍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也可由当地人才交流机构推荐就业。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认真审查毕业生资格,不允许计划外招收的学生和不合格毕业生纳入就业计划。要严格区别统招、委培、定向及自费毕业生的不同就业方式和派遣办法。
三、为保证各级各类学校对师资需要,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在教学单位就业,除省按一定比例抽成到中央驻赣、省直单位所属学校就业外,师范本科毕业生应不少于70%、专科毕业生不少于90%、中师毕业生全部回生源所在地教育系统内就业,并仍实行一次性直接派遣到具体教学单位的就业办法。对少数师范和职教专业毕业生安排确有困难的,各地(市)教育部门在派遣前书面报告省教委,经批准后,可派遣到地(市)或县(市、区)教育部门进行二次分配,对个别确因特殊原因要求改行的师范类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生源地同意,报省教委批准,并缴纳全部专业奖学金和部分培养费后可以改行就业。
四、1998年全省毕业生就业计划由省计委、省教委编制并下达执行,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由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负责。按照现行的毕业生就业管理体制,仍实行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分级负责、互相调剂的办法,即国家部委所属院校派遣回省的毕业生和省属高校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范围内安排就业;省直部门所属中专学校毕业生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系统内安排就业;地(市)所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所属地(市)负责在本地(市)内安排就业。
五、省属地方高等、中专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在省内就业,所学专业为我省长线专业的毕业生,如:财经、医疗、文理科等,可按规定适当放宽就业范围。凡要求出省就业的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生源所在地同意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在校期间培养费后可以出省就业。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定向或委托单位,须经原定向或委托单位(地区)同意,并有新的接收单位,报学校审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后可以调整就业。但为乡镇企业、计划生育、艰苦行业等定向招生、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不能改变就业方向。
六、逐步发展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合理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疏通毕业生就业供需信息渠道,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经常性服务,鼓励和帮助学校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双向选择会,参与和配合有关部门、行业举办的毕业生招聘活动,并加强对毕业生双向选择会及招聘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举办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的招聘活动,要坚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的宗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七、用人单位要规范选择和录用毕业生的行为。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编报需求毕业生计划,公开需求计划内容和招聘条件,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学校和毕业生发布。用人单位在选择和录用毕业生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和择优录用的原则。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有权予以纠正和抵制。
八、重点保证对省外重点大学回省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和省内高校优秀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各地和用人单位要采取需求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方式选择毕业生,优先接收优秀毕业生和重点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各级政府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优秀毕业生,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按专业对口的原则直接分配,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要服从分配。
九、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开展,三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及集体、私营企业等非国有经济单位将成为毕业生就业的一个新市场。各级政府要制定有关政策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去就业。有关政策另行文下发。
十、各地、各学校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就业计划做好毕业生派遣、接受工作。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要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截留和拒收按计划派遣的毕业生,对已纳入就业计划而拒不服从派遣,或自报到证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毕业生,取消其派遣资格。对取消派遣资格的毕业生,及本人申请放弃就业派遣的毕业生,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到家庭所在地。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凭毕业生学校和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户粮关系。
十一、加强毕业生就业收费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除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各地、各学校和各单位一律不准自定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按就业计划派遣的毕业生,接收地区和单位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风险抵押金和就业保证金等费用;对计划调剂的毕业生,不得收取出地区和出系统费。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国家需要的关系,指导毕业生通过正确的就业途径,走上既能满足国家需要,又能充分发挥个人才能的岗位,为江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十三、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时间性很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级政府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掌握了解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级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志要秉公办事,为政清廉,热心为广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我省1998年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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