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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办发[1998]37号
  • 【发布日期】1998-05-12
  • 【生效日期】1998-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桂办发〔1998〕37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特别是事前、事中监督,支持、引导企业正确运用各项理财自主权,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以下称派出机关)派驻企业依法监督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财务、会计活动的人员。财务总监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下列企业应当派驻财务总监: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有控股公司。

二 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四条 财务总监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发展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国有资产者代表机构报告,请求处理。
(二)督促、指导、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
(三)审核企业重要财务报表。
(四)参与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五)参与拟定涉及企业财务方面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内部承包方案、转制方案、发行债券方案和其他重大融资方案等。
(六)参与企业重大财务决策活动,包括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
(七)监督、检查企业重要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八)支持企业抵制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
(九)对企业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和考核提出意见,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和研究。

第五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企业提供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包括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帐户的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等,企业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检查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企业不得拒绝。
(三)检查企业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企业应当向财务总监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四)在履行职责时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五)企业本级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必须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六)对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发行企业债券等融资方案提出正确意见。如正确意见没有被采纳,必要时可以行使否决权。
第六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企业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在履行职责中因严重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未发现或者不制止、不报告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四)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三 任职资格



第七条 财务总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三)遵纪守法,热爱财会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各种行为作斗争,能够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四)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与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熟悉经济、财务、税收、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取得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有8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审计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上,德才素质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60周岁。

四 管理



第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轮换制度,一般任期3年,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6年。

第九条 财务总监要建立日常工作记录,特别是涉及企业国有资产重点举措的事项,必须要有逐项的真实的原始记载。

第十条 财务总监对派出机关负责。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企业的资产营运和财务情况,对特殊、重大的财务事项要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三)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
(五)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的工资保险福利由派出机关负责。

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负责对财务总监进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中要注意听取企业的意见。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

五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财务总监,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派出机关予以免职: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违法乱纪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财务总监,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有权向派出机关反映举报财务总监的越权和失职行为。

第十八条 企业要全力配合、支持财务总监的工作,为财务总监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对配合、支持财务总监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和其他人员有意回避财务总监的监督或对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财务总监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内派财务总监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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