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规定
武汉市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规定
(1998年5月13日武政〔1998〕5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维护和保持劳动模范称号的荣誉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撤销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适用本规定。
撤销上级机关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受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主要模范事迹严重失实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情形的。
第四条 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被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受处分、被劳动教养、受刑事处罚的决定书、判决书等的复印件,上报原申报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单位;
(二)由原申报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单位交同级工会组织查核和与有关方面研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有关材料报市总工会;
(三)由市总工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有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被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经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下列规定取消相应待遇:
(一)由原申报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单位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等,上交市总工会;
(二)除已享受的一次性奖励(包括钱和物)外,不再继续享受晋升工资、增加离退休生活费、劳模补充养老保险金等优惠待遇,有关手续由所在单位办理。
第六条 撤销市人民政府以下机关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办法,由授予机关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