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 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
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8年5月13日桂政发〔1998〕2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区燃气安全检查意见的通知》(桂政办电〔1997〕18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区各地陆续开展了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派人组成的自治区燃气安全检查小组根据各地上报的检查情况,对部分市、县进行了抽查。从贯彻《通知》的情况看,大部分地、市重视燃气安全检查工作,做到认真部署,广泛宣传,严格检查,如实汇报。从全区燃气安全检查结果看,大部分地、市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燃气安全管理状况不容乐观,各地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有的地方甚至还引发了燃气安全事故。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燃气工程建设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部分地、市的一些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工程建设未办理报建手续;设计、施工、竣工等未经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把关,造成燃气储配站、供应点布局不合理,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
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不规范。一些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在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中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有的无证设计或超范围设计,造成燃气工程安全防火间距不足,工艺、功能不完善,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备,防火、防爆、防静电设施不可靠等安全隐患。
三、无证经营、违章经营现象仍屡禁不止。部分燃气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经营燃气所应持有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气体充装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无证经营。一些燃气企业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少充气,充装劣质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有的燃气经营者违章充装液化气,造成燃气事故。
四、违章建、构筑物占压煤气管道的现象有所回潮。因建设施工损坏煤气管道造成煤气泄漏的事故时有发生。
五、超期检验钢瓶仍在充装使用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充装站片面追求盈利,违反钢瓶充装管理规定,对超期检验钢瓶进行充装,形成恶性循环。检查发现,大量超过检验期限1年、2年甚至4年的钢瓶仍在充装使用,给社会留下了安全隐患。
以上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了切实加强我区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现针对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加强领导,完善管理机构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江泽民总书记曾多次指出要加强城市燃气特别是燃气热水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江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患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燃气管理机构,强化管理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劳动、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二、学习、宣传《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提高燃气安全防范意识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地要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企业、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燃气用具生产销售单位等认真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提高燃气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和燃气生产、经营者守法的自觉性。
(二)广泛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宣传活动。各地要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采取开展宣传周(日)活动和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宣传车巡回宣传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三、认真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强化燃气行业三个市场的管理
(一)强化燃气工程市场管理。城市燃气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计划开工项目一定要按报批手续进行,严格审批、验收制度。已开工的项目未经批准的要重新审批,对一些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下来。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二)强化燃气用具市场管理。严格执行燃气用具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对销售、安装、维修燃气用具企业的资质管理,同时要抓好产品质量检测工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燃气用具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建设部资质审查标准,抓紧抓好燃气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凡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律不许经营燃气。新建燃气企业必须经建设、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对无证经营、充装劣质气、液化气灌装量短斤缺两、钢瓶残液量超标等扰乱燃气市场的行为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查处。
四、建立、完善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要进一步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对燃气企业不重视安全工作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甚至酿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坚决清理燃气管道上的违章建、构筑物
对燃气管道上的违章建、构筑物,要按照“谁搭建、谁拆除,谁批准、谁协调”的原则,限期拆除,明确拆除责任,认真组织好燃气管道上各种违章设施的拆除工作,确保万无一失。对拒不拆除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六、严格管理,坚决制止对超期检验钢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所有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均应配备专门的充装前检查人员,对达到和超过1个检验周期或存在其它缺陷等不合格的钢瓶,一律禁止充装。对继续进行违章充装的单位,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和整改工作,彻底消除燃气事故隐患
各地要针对1997年全区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认真的对照检查和整改工作,整顿和规范燃气市场。要开展经常性的燃气安全和燃气企业经营行为的检查工作,及时纠正违章行为,严厉查处违法事件,彻底消除各种燃气事故隐患。自治区将在今后每年组织1至2次的全区燃气安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大检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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