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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 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4]35号
  • 【发布日期】1994-08-29
  • 【生效日期】1994-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 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
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1994〕35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厅《关于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再就业工程”是解决社会就业,稳定社会秩序,搞好大中型企业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改革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工作。要加强宣传,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再就业工程”。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把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区街集体经济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强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并充分利用我省技术工人多的优势,做好劳务输出工作。
各市政府要制订“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并报省劳动厅备案。各市每季度要向省劳动厅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关于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为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采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和促使失业职工再就业,现就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范围
“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范围,包括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撤离生产岗位的富余职工及失业职工。实施的重点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其中包括:实行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后,在企业待岗的富余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精简的富余人员;因生产任务不足,连续放假6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上述两项不含老、弱、病、残及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的失业职工。

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工作任务
“再就业工程”的工作任务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国家的政策和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综合服务手段,对撤离生产岗位的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实施专项服务和管理,创造就业机会,促使其再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对失业6个月以上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职工,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召开职业指导座谈会,介绍职业信息、求职方法,进行就业形势、政策、观念教育,指导和帮助他们制定再就业计划、措施,组织其开展转业训练。
2、对失业12个月以上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职工,引导他们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面谈和工作试用,也可以帮助他们组织起来就业或指导他们自谋职业。对就业困难者,介绍他们到生产自救基地就业。
3、对企业富余职工和放假职工的安置,坚持内部消化和社会调剂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和主管部门应积极开辟新的就业门路。确实无法安置的,进入劳动力市场调剂安置。

三、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
劳动就业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和失业职工再就业,是劳动就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应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1、企业分流富余职工时,也可分流出一部分生产和技术骨干,组织他们兴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并在资金、技术力量、场地、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以保证企业职工的充分就业。企业分流富余职工,不核减企业的工资总额;富余职工兴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另行核算工资总额。
2、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文件)执行。
3、严格控制企业减员,逐步建立企业裁员申报制度。企业一个时期内集中、大批裁员要向劳动部门申报,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按裁
减人数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4、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60%的,经劳动部门确认,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确认,并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上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待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待业青年、失业人员、农转非人员、机关及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职工和两劳释解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5、切实用好失业待业保险基金的三项费用。提取额度要认真按照《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做到合理使用,重点用于支持“再就业工程”,不准挪用。对确需增加使用额度的,必须从严掌握,并报省劳动厅审批。
6、企业组织富余职工开展转岗培训,所需资金以自筹为主。对筹资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劳动部门审核,可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资助。各级劳动部门的就业训练中心,要为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的培训提供场地和师资力量。
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的生产资金,除企业和主管部门自筹外,银行和财政部门要给予贷款扶持和部分资金补助。
失业职工再就业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和职业介绍费中列支。
7、鼓励用人单位招收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再就业。凡招收失业职工的,可将失业职工应当享受的救济金一次全额发给用工单位;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可将其应享受的救济金发给本人或单位。
8、鼓励介绍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再就业。用人单位应及时将用工信息报职业介绍机构,需要进行社会调剂的富余职工,也应及时报当地劳动部门,便于统一调剂。凡介绍1名失业职工给用工单位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机构可按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支付给介绍单位职业介绍费。
9、鼓励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失业职工凭《待业职工手册》,富余职工凭企业和主管部门的证明,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核准,可在1年内减半征收管理费。
10、鼓励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到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到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的富余职工可保留原企业职工的身份。职工向原企业缴纳一定费用后,由原企业向投保单位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
11、严格控制招收农村劳动力,企业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行业或工种的范围内招用。不按规定招用的农村劳动力应予以清退。
12、加强生产自救基地建设。对已建立的生产自救基地应进行整顿,经济效益不好,不能安置失业人员的,应收回借款,不再作为基地扶持;经济效益和安置效益好的,由省、市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
13、企业新上项目增加人员,应招收失业职工和富余人员,只要专业技术对口,可不受年龄、文化程度等限制。

四、切实加强对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组织领导
“再就业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领导重视,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省政府以“再就业工程”协调办公会议形式领导和协调“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办公会议由郭廷标副省长主持,由省劳动厅主办,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及省计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各级劳动部门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要从创造市场环境、培育市场机制、完善市场功能、加强市场调控等方面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为用工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优质服务。

省 劳 动 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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